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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27刀杀人案——赛锐自首并不必然从宽

    真气运行法分析:在判词里,赛锐案“依法从轻处罚”的理由有两条,第一条是自首。对于自首这点,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相同,都是在公安追捕过程中投案自首,可以说是“被动自首”。有人会觉得这种算不上自首,但在法律上考虑到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,还是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首。在《李昌奎杀人案分析》中,已经讨论过这一点。

    然而,自首并不必然从宽。按2010年最高法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中的说法——“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,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,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”。

    再看看本案的判词——“上诉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情节极其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本应严惩。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……赛锐属应当判处死刑,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。”

    对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,这是不是意思完全颠倒了呢?
因“恋爱纠纷”改判死缓同样说服力不足

    除去自首情节外,赛锐案判决书里还提到“本案系感情纠纷、矛盾激化而引发,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”,确实,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有“对于因恋爱、婚姻、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……应酌情从宽处罚。”这一条。

    且不提上一段讲的恋爱纠纷有没有疑问,就算是恋爱纠纷,甚至是婚姻纠纷,酌情从宽处罚也不是必然的——2007年北京就有过一个例子,吴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,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。一审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,以及坦白认罪、部分赔偿等情节,对吴某判处死缓。但检察机关认为,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,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,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,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。检察院抗诉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,二审改判为死刑,也通过了死刑复核,最终被执行死刑。
而赛锐对“女友”狂刺27刀被判死缓,符不符合法律精神,对被害人公不公平呢?

比一比就知道,赛锐案不比李昌奎案危害轻多少

    按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规定,“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,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,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。 ”我们不妨以依据量刑指导意见,结合判决书和新闻报道对比一下李昌奎案和赛锐案的量刑细则。

    比起李昌奎,赛锐在杀人人数上要少,也没有犯下强奸。但残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,而且公共场合施以暴行,在社会危害性上更胜一筹。而在减刑情节,赛锐还有所不如。总而言之,赛锐的恶行并不比李昌奎逊色多少,两者非常相似。而对于李昌奎案,包括主张废除死刑的贺卫方教授在内的诸多法律学者,都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,理应判处死刑,与李昌奎相比不遑多让的赛锐,算不算得上是罪大恶极呢?

    当然,云南高院的法官们是专业人士,他们有自由裁量权,对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可以有自己的理解。采纳减刑情节,本案判死缓,也绝对说不上是错案。但在今天(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),死缓据称“平均实际只坐18年牢”,死缓与死刑一字之差,司法公正的天平将会剧烈摇摆。死者家属为何苦苦讨说法,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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